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1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171號
- 聲請人
- 風行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逢榮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 相對人
- 池國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2171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及利息起│票據號碼 ││ │ │(新臺幣)│算日 │ │├──┼──────┼─────┼───────┼─────┤│001 │ │100,000元 │105年9月20日 │CH 0000000│├──┤ ├─────┼───────┼─────┤│002 │ │150,000元 │105年9月30日 │CH 0000000│├──┤105年9月5日 ├─────┼───────┼─────┤│003 │ │600,000元 │105年10月11日 │CH 0000000│├──┤ ├─────┼───────┼─────┤│004 │ │866,129元 │105年10月31日 │CH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