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304號聲 請 人 陳臆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傑克安東尼海明影像製作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傑克安東尼海明影像製作有限公司非票據之當事人,請陳明本件相對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