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79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吳政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THE BEST WORLDWIDE LTD、新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文仁、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毓芸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所載之提示日,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允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