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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7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79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吳政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THE BEST WORLDWIDE LTD、新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文仁、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毓芸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所載之提示日,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允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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