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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76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76號

聲請人
電通國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內祥男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郭佩宜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范復源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范復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范復源之各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提出本件遺產管理人之適合人選。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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