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76號聲 請 人 電通國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內祥男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 郭佩宜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范復源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范復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范復源之各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提出本件遺產管理人之適合人選。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