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28號
- 聲請人
-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聲請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沛慈
- 相對人
- 徐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已於民國87年3月5日出境,並於民國89年4月25日為遷出戶籍登記,遷移新址不明,致聲請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讓渡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