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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4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48號

聲請人
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御
相對人
管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 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次按因假執行而提供之擔保物係備供賠償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故受擔保利益人如以對供擔保人之其他執行名義聲請就該擔保物強制執行,應解為已含有拋棄對該擔保物行使權利而同意供擔保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之意思表示。供擔保人固非不得聲請返還提存物,執行法院自亦可對該提存物核發未附條件之收取命令。使供擔保人之債權人取得以自己名義向提存所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際此供擔保人則不得再聲請返還該提存物。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18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35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免為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下同)614萬元,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169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字第34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判決確定,訴訟業已終結,復經聲請人定21日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民事判決、提存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0年度存字第1692號、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35號歷審卷宗,兩造間之訴訟業已判決確定。本件提存物之提存人係聲請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掬水軒食品公司)、案外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等3人,依桃園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221號民事確定判決,確認聲請人掬水軒食品公司、案外人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對桃園地院100年度存字第1692號提存書之提存金各有3分之1之提存金債權存在,是以,聲請人掬水軒食品公司對本件提存物僅有2,046,667元之提存金債權【計算式:614萬元÷3≒2,046,667元】,合先敘明。本件提存物先後經桃園地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261號、102年度司執助字第2314號、103年度司執助字第181號、103年度司執字第22405、22406、52595號、105年度司執字第52202、99779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並經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以106年3月25日桃院豪水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261號函請桃園地院提存所支付轉給提存人即掬水軒食品公司等3人提存之614萬元本息,該院提存所雖以各提存人欲扣押之金額尚未明確,且部分併案債權人僅扣押部分提存人之擔保物為由,未同意辦理,並聲明異議。惟查,受擔保利益人管秀美既持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35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字第34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裁定即本案確定判決向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以103年度司執字第52595號事件,併入該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261號事件執行,揆諸上揭裁定意旨,於受擔保利益人管秀美聲請執行債權範圍內,應解為已含有拋棄對該擔保物行使權利而同意供擔保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之意思表示,不因受擔保利益人自行向提存所主任陳稱其並無拋棄質權人權利之意思表示而受影響,否則,受擔保利益人之意思表示豈不自相矛盾?!準此,聲請人就受擔保利益人管秀美聲請執行債權範圍內之提存物自不得聲請返還。再者,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對提存人即聲請人掬水軒食品公司、案外人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行使權利,請求1,617,304元本息之損害賠償,此有桃園地院106年10月2日桃院豪民義106補376字第1060086843號函暨所附管秀美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4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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