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38號聲 請 人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聖峰 代 理 人 翁偉傑律師 相 對 人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109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