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263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263號

聲請人
京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巍
相對人
山弘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友嘉

      林金和

      羅夏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