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2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263號
- 聲請人
- 京華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巍
- 相對人
- 山弘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友嘉
林金和
羅夏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