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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28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聲請人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帕凡
相對人
陳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鴻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286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