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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355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355號

聲請人
優控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紹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以便供擔保人於受擔保利益人未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時,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再按,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強令其行使權利之理。故在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之擔保,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之場合,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而得依該條款行使定期催告之權利(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9萬元,並對相對人紹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本案訴訟已終結,為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茲檢附相關證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紹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提出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之證明,聲請人於106年9月7日具狀陳稱本件原假扣押案起訴後已獲得大部分勝訴判決,雖少部分金額敗訴,即得依法聲請鈞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且獲勝訴判決部分已延續假扣押執行程序為終局執行,無從撤回云云。惟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金額為26萬元,有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224號假扣押裁定影本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本案訴訟就本金20萬元及其利息部分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有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12075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足憑,聲請人既未就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獲得全部勝訴判決,相對人即有因不當假扣押執行而受損害之可能,依首揭規定,在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前,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額尚未確定,尚無從通知其行使權利,是本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355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行使權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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