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5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565號
- 聲請人
- 曖維多媒體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翎
- 相對人
- 博雅互動(香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行銷服務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行銷服務費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39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38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