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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58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587號

聲請人
麒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益哲
相對人
新華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寄發關於其與相對人間土地買賣契約之存證信函,分別經經郵務機構以遷移及招領逾期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買賣契約書影本、存證信函影本、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至相對人代理人設籍地址訪查,該址無人居住,據鄰居表示該址為空屋,有該分局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60062935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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