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752號聲 請 人 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宏 相 對 人 亞洲資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相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訴 字第4846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萬5,55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