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12號聲 請 人 徐森林 代 理 人 張家聲律師 相 對 人 曾國華 曾杏華 許玉仙 許明忠 許玉鳳 許勝鈞 許勝和 顏琮軒 相 對 人 太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熙 相 對 人 許愛玉 許芳瑛 廖素雲 劉惠美 吳成榮 徐晨芳 陳文謙 黃美娣 徐維駿 徐寬容(即許美鳳之繼承人) 徐淑婉(即許美鳳之繼承人;即金沢淑子) 徐佑隆(即許美鳳之繼承人;即金沢佑隆) 徐淑玲(即許美鳳之繼承人;即河合令子) 徐佑星(即許美鳳之繼承人;即金沢佑星) 黃閨秀(即許明義之繼承人) 許皙智(即許明義之繼承人) DEANNE ROSALYNE HSU(即許明義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3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所示權利範圍比例負擔。經查本件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890元,故相對人等應負擔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附表 ┌───┬─────┬────┬─────┬──────┐ │ │ 姓名 │共有關係│訴訟費用負│應負擔之訴訟│ │ │ │ │擔比例 │費用額(新臺│ │ │ │ │ │幣) │ ├───┼─────┼────┼─────┼──────┤ │聲請人│徐 森 林│分別共有│3/600 │59元 │ │ │ │ │ │ │ ├───┼─────┼────┼─────┼──────┤ │相對人│曾 國 華│分別共有│6/180 │396元 │ ├───┼─────┼────┼─────┼──────┤ │相對人│許 愛 玉│分別共有│ 6/90 │793元 │ ├───┼─────┼────┼─────┼──────┤ │相對人│曾 杏 華│分別共有│ 6/180 │396元 │ ├───┼─────┼────┼─────┼──────┤ │相對人│許 玉 仙│分別共有│ 6/90 │793元 │ ├───┼─────┼────┼─────┼──────┤ │相對人│顏 琮 軒│分別共有│ 21/90 │2,774元 │ ├───┼─────┼────┼─────┼──────┤ │相對人│許 勝 和│分別共有│ 1/48 │248元 │ ├───┼─────┼────┼─────┼──────┤ │相對人│黃 閨 秀│公同共有│ 1/48 │248元 │ │ │許 皙 智│ │ │ │ │ │DEANNE │ │ │ │ │ │ROSALYNE │ │ │ │ │ │HSU │ │ │ │ │ │許 勝 和│ │ │ │ │ │許 明 忠│ │ │ │ │ │許 勝 鈞│ │ │ │ │ │許 玉 鳳│ │ │ │ │ │徐 寬 容│ │ │ │ │ │徐 淑 婉│ │ │ │ │ │(即金沢淑│ │ │ │ │ │子) │ │ │ │ │ │徐 佑 隆│ │ │ │ │ │(即金沢佑│ │ │ │ │ │隆) │ │ │ │ │ │徐 淑 玲│ │ │ │ │ │(即河合令│ │ │ │ │ │子) │ │ │ │ │ │徐 佑 星│ │ │ │ │ │(即金沢佑│ │ │ │ │ │星) │ │ │ │ ├───┼─────┼────┼─────┼──────┤ │相對人│許 明 忠│分別共有│ 1/48 │248元 │ ├───┼─────┼────┼─────┼──────┤ │相對人│許 勝 鈞│分別共有│ 3/96 │372元 │ ├───┼─────┼────┼─────┼──────┤ │相對人│許 玉 鳳│分別共有│ 3/96 │372元 │ ├───┼─────┼────┼─────┼──────┤ │相對人│太岳建設股│分別共有│ 1/6 │1,981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相對人│許 芳 瑛│分別共有│ 6/90 │793元 │ ├───┼─────┼────┼─────┼──────┤ │相對人│廖 素 雲│分別共有│20/600 │396元 │ ├───┼─────┼────┼─────┼──────┤ │相對人│劉 惠 美│分別共有│20/600 │396元 │ ├───┼─────┼────┼─────┼──────┤ │相對人│陳 文 謙│分別共有│3/600 │59元 │ ├───┼─────┼────┼─────┼──────┤ │相對人│吳 成 榮│分別共有│5/600 │99元 │ ├───┼─────┼────┼─────┼──────┤ │相對人│黃 美 娣│分別共有│37/600 │733元 │ ├───┼─────┼────┼─────┼──────┤ │相對人│徐 維 駿│分別共有│1/600 │20元 │ ├───┼─────┼────┼─────┼──────┤ │相對人│徐 晨 芳│分別共有│1/600 │20元 │ ├───┼─────┼────┼─────┼──────┤ │相對人│兆豐資產管│分別共有│1/60 │198元 │ │ │理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相對人│徐 佑 隆│分別共有│1/192 │62元 │ │ │(即金沢佑│ │ │ │ │ │隆) │ │ │ │ ├───┼─────┼────┼─────┼──────┤ │相對人│徐 佑 星│分別共有│1/192 │62元 │ │ │(即金沢佑│ │ │ │ │ │星) │ │ │ │ ├───┼─────┼────┼─────┼──────┤ │相對人│徐 淑 婉│分別共有│1/192 │62元 │ │ │(即金沢淑│ │ │ │ │ │子) │ │ │ │ ├───┼─────┼────┼─────┼──────┤ │相對人│徐 淑 玲│分別共有│1/192 │62元 │ │ │(即河合令│ │ │ │ │ │子) │ │ │ │ ├───┼─────┼────┼─────┼──────┤ │相對人│黃 閨 秀 │分別共有│1/48 │24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