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97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余俊億 相 對 人 辰信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國華 人 相 對 人 杜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訴 字第186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880元,從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8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