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08號聲 請 人 祥裕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文庭 相 對 人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嬿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一二七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整,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75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106年度存字第1279號提存事件提存,聲請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5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實施假扣押在案,嗣聲 請人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聲請,並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新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1279號提存書、民國106年10月5日新北院霞106 司執全新字第458號執行命令(以上均影本)、存證信函及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次查聲請人撤回執行後,於106 年12月26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該函於同年月28日送達相對人,有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稽,其迄未行使權利,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2月9日新北院尋字 第1070000197號函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