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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13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13號

聲請人
東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
相對人
陳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通知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經郵局送達,由其父簽收,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訪查結果,相對人並未實際居住該址,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另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雲林縣斗六分局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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