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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松森

  • 原告
    運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柯天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32號聲 請 人 運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森 相 對 人 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柯天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6年度司聲字第493號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柯天賜(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0號7樓)於本院一0六年度 司聲字第四九三號返還提存物事件中,為相對人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並無代表人之記載,且董監事均解任,為取回提存物,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董監事資料,相對人之董事長傅修澤蘭業於民國105年2月27日死亡,經新北市政府105年6月1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限期改選,逾期未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當然解任,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確有欠缺法定代理人之情事,為免程序延宕,聲請人請求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核與首揭規定要件相符。本院審酌柯天賜前任相對人公司董事,且所持股份僅次於前董事長傅修澤蘭及總經理傅積寬(以上二人均已死亡),對相對人公司事務應有一定之了解,茲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柯天賜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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