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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5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55號

聲請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相對人
賴比瑞亞商開隆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商開隆航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百零三年度存字第一二三三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二七三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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