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55號
- 聲請人
-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隆
- 代理人
- 丁榮聰律師
- 相對人
- 賴比瑞亞商開隆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商開隆航業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百零三年度存字第一二三三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二七三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