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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7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79號

聲請人
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祐勳
相對人
陳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即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4樓之1,及兩造簽訂預定土地買賣合約書時之相對人身分證住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寄發存證信函,分別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其人」及「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預定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各兩份、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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