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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6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60號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劉選麟
相對人
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永宗

      王蔡雪貞

      王立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金詩達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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