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62號聲 請 人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相 對 人 上海蓋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委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之仲裁聲請書,遭郵局以相對人「已遷居」為由退回,因相對人遷移新址行方不明,致其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謄本、退回信封等正本、仲裁聲請書、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庭通知、送達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書函及所附送達回證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