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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9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9號

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判決及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貴院106年度國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業經判決/裁定,貴院應請被告詹駿鴻更正提出答辯狀,而非撰寫判決書或裁定書,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 項規定,聲請貴院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及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106年度國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判決,繼經本院於107年8月20日裁定駁回上訴,卷核並無前揭裁定更正事由,聲請人亦非以上開事件之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為由而聲請更正。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9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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