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9號
- 聲請人
-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判決及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貴院106年度國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業經判決/裁定,貴院應請被告詹駿鴻更正提出答辯狀,而非撰寫判決書或裁定書,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 項規定,聲請貴院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及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106年度國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判決,繼經本院於107年8月20日裁定駁回上訴,卷核並無前揭裁定更正事由,聲請人亦非以上開事件之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為由而聲請更正。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