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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原告
閻崇楠(兼閻仙娥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閻香桃(兼閻仙娥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閻嬌娥(兼閻仙娥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閻國珍(兼閻仙娥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杜彩芳
訴訟代理人
杜秋菊
訴訟代理人
杜彩菊
被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張煥熙

      林銘煌

      黃安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閻香桃、閻嬌娥、閻國珍為原告閻仙娥之承受訴訟人,及由嚴德發承受被告國防部之法定代理人地位,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閻仙娥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4年6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第三順位之閻崇楠、閻香桃、閻嬌娥、閻國珍,有其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見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國字第12號卷第89頁、本院卷第43頁)附卷可稽,是應由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即其兄弟姊妹閻崇楠、閻香桃、閻嬌娥、閻國珍繼承,除閻崇楠已遞狀聲明承受訴訟外,其餘繼承人迄今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另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於107年2月25日由馮世寬變更為嚴德發,有中華民國國防部全球資訊網網頁可憑,被告迄今未由法定代理人嚴德發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閻香桃、閻嬌娥、閻國珍為原告閻仙娥之承受訴訟人,及由嚴德發承受被告國防部之法定代理人地位,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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