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71號原 告 胡秋江 胡秋溏 胡謝素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天佑律師 被 告 胡秋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被繼承人胡飛鵬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胡飛鵬於民國105年10月3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胡飛鵬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胡飛鵬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之遺產裁判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繼承人胡飛鵬於105年10月3日死亡時,其遺留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而兩造共同繼承,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本件查無不得分割之情形,惟因被告行方不明,故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有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被繼承人胡飛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通知書、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函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26頁),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分割並無不當,應予准許。復審酌被繼承人胡飛鵬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㈢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此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而分割遺產之訴,性質上屬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從而,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關於分割遺產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一: ┌──┬────────────────┬──────────┐ │編號│ 遺 產 項 目(新臺幣) │ 分 割 方 法 │ ├──┼────────────────┼──────────┤ │01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土地、面積:121.00平方公尺、權利│比例分配之 │ │ │範圍:二分之一 │ │ ├──┼────────────────┼──────────┤ │02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土地、面積:126.00平方公尺、權利│比例分配之 │ │ │範圍:二分之一 │ │ ├──┼────────────────┼──────────┤ │03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土地、面積:58.00平方公尺、權利 │比例分配之 │ │ │範圍:二分之一 │ │ ├──┼────────────────┼──────────┤ │04 │臺南市○○區○○路000號建物、面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積: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比例分配之 │ ├──┼────────────────┼──────────┤ │05 │華南銀行外幣活存帳戶(帳號:1189│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00000000):1,263,149 元暨其孳息│比例分配之 │ ├──┼────────────────┼──────────┤ │06 │華南銀行活儲帳戶(帳號: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3742):14,858元暨其孳息 │比例分配之 │ ├──┼────────────────┼──────────┤ │07 │聯邦銀行活儲帳戶(帳號: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3572):28,649元暨其孳息 │比例分配之 │ ├──┼────────────────┼──────────┤ │08 │彰化銀行活儲帳戶(帳號:0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698900):524元暨其孳息 │比例分配之 │ ├──┼────────────────┼──────────┤ │09 │陽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00 股│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比例分配之 │ ├──┼────────────────┼──────────┤ │10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1,320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股 │比例分配之 │ ├──┼────────────────┼──────────┤ │11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583股│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比例分配之 │ ├──┼────────────────┼──────────┤ │12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15│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0 股 │比例分配之 │ ├──┼────────────────┼──────────┤ │13 │國泰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 股│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比例分配之 │ ├──┼────────────────┼──────────┤ │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00股│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比例分配之 │ ├──┼────────────────┼──────────┤ │15 │勞工退休金:667,439元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比例分配之 │ └──┴────────────────┴──────────┘ 附表二: ┌───┬────────┬───────┐ │編號 │ 姓 名 │ 應繼分比例 │ ├───┼────────┼───────┤ │ 1 │ 胡秋江 │ 1/4 │ ├───┼────────┼───────┤ │ 2 │ 胡秋溏 │ 1/4 │ ├───┼────────┼───────┤ │ 3 │ 胡謝素娥 │ 1/4 │ ├───┼────────┼───────┤ │ 4 │ 胡秋財 │ 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