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143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姜悌文陳智暉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143號

上訴人
廣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
被上訴人
李逢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所明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者,苟原審法院未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二審法院時,即應由第二審法院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於106年6月22日對原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僅表明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項說明,其上訴不合法,無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