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品喬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萬2,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