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號
- 原告
-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呈冠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被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簽訂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27條第2 款約定,就本契約提起民事訴訟,雙方合意以工地就近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被告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1、2條記載,工程名稱:和平溪碧海水力發電工程第I-C3標廠房區土木延續工程,工程地點:花蓮縣秀林鄉,有工程採購承攬契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54頁)。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