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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號

返還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號

原告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冠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簽訂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27條第2 款約定,就本契約提起民事訴訟,雙方合意以工地就近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被告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1、2條記載,工程名稱:和平溪碧海水力發電工程第I-C3標廠房區土木延續工程,工程地點:花蓮縣秀林鄉,有工程採購承攬契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54頁)。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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