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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3號

給付工程款債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3號

原告
頌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庭甄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參加人
明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誠
訴訟代理人
李永順
被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訴訟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項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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