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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1號

原告
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功台
被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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