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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林春鈴

  • 當事人
    滿典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品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8號原   告 滿典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捷怡 被   告 品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85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 定已於103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饒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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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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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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