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7號
- 原告
- 正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宜鋒
- 訴訟代理人
- 張旭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珮君律師
- 被告
- 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珹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0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