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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王唯怡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邑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邑舍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反訴被告
呂玉玫
反訴被告
呂雪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怡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崴令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鈴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邑舍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邑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邑舍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即反訴被告歷次書狀均記載其名稱為「邑舍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惟其業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7年8月17日更名為「邑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有公司資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然原告即反訴被告與其訴訟代理人就此均未向本院陳報,致本院於109年7月10日所為之106年度建字第17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告即反訴被告之名稱記載有誤,核屬未變更當事人同一性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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