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邑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邑舍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反訴被告
- 呂玉玫
- 反訴被告
- 呂雪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怡穎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志超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崴令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文鈴
- 訴訟代理人
-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邑舍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邑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邑舍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即反訴被告歷次書狀均記載其名稱為「邑舍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惟其業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7年8月17日更名為「邑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有公司資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然原告即反訴被告與其訴訟代理人就此均未向本院陳報,致本院於109年7月10日所為之106年度建字第17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告即反訴被告之名稱記載有誤,核屬未變更當事人同一性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