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 原告
- 漢均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智萍
- 原告
- 吉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元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緒倫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力維律師
- 被告
- 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專祺
- 訴訟代理人
- 吳意觀
丁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慶聰」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專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