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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漢均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萍
上訴人
即原告
吉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漢均廣告有限公司及吉寬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肆拾捌萬玖仟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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