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瑞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
- 法定代理人
- 劉晉誠
- 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信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56,402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09年6月24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且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乃就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056,402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