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7號上 訴 人 軒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裔均 被上訴人 鼎龍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2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