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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2號

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2號

原告
東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夫
被告
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承駿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琮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裁定本件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兩造間仲裁程序爭議,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非抗字第121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即被告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再抗告,嗣經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見上開仲裁程序爭議已終結,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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