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2號原 告 東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夫 被 告 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承駿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琮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裁定本件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兩造間仲裁程序爭議,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非抗字第121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即被告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再抗告,嗣經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見上開仲裁程序爭議已終結,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