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2號
- 原告
- 東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博夫
- 被告
- 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承駿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琮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裁定本件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兩造間仲裁程序爭議,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非抗字第121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即被告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再抗告,嗣經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見上開仲裁程序爭議已終結,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