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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
    王博夫、宋承駿

  • 當事人
    東煌營造有限公司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2號原   告 東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夫 被   告 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承駿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琮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裁定本件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仲裁事件業已終結,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函及仲裁判斷書在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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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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