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2號
- 原告
- 東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博夫
- 被告
- 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承駿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琮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裁定本件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仲裁事件業已終結,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函及仲裁判斷書在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