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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旭鋒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敏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黃昱勳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盈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5日下午3點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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