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旭鋒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春敏
- 訴訟代理人
- 林裕洋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黃昱勳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達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盈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5日下午3點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5日下午3點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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