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
    楊春敏

  • 原告
    黃昱勳
  • 被告
    旭鋒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旭鋒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敏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昱勳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盈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5日下午3點1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玉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