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旭鋒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敏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昱勳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盈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5日下午3點1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