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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
    楊春敏

  • 被告
    旭鋒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旭鋒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敏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昱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4,036元,反 訴部份上訴利益為148,67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 、2,325元,共計15,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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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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