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邱純枝、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裕隆、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雲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被 上訴人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隆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2號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4萬2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萬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87萬138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