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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追加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被上訴人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隆
參加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2號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4萬2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萬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7萬138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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