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2號
- 上訴人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 被上訴人
-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裕隆
- 參加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2號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4萬2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萬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7萬138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