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黃耀賢
- 原告黃金炎
- 被告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4號原 告 黃金炎 訴訟代理人 吳貞蓉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張孟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8日下午3點40分, 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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