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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 原告
    黃金炎
  • 被告
    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4號原   告 黃金炎 訴訟代理人 吳貞蓉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王秋滿律師 複代理人  張孟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6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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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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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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