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4號
- 原告
- 黃金炎
- 訴訟代理人
- 吳貞蓉
- 訴訟代理人
- 林火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傑義律師
- 被告
- 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秋滿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孟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6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6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