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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34號

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4號

原告
黃金炎
訴訟代理人
吳貞蓉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被告
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複代理人
張孟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6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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