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黃耀賢
- 被告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金炎間請求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4,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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