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賢
- 被上訴人
- 原告
- 黃金炎
- 訴訟代理人
- 吳貞蓉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