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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34號

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被上訴人
原告
黃金炎
訴訟代理人
吳貞蓉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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