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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39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9號

原告
儀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科
訴訟代理人
楊展銓
訴訟代理人
潘同鴻
被告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被告
才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郭玉梅
訴訟代理人
熊大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6年度調聲愛字第91號調解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7年2月1日裁定於前開調解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前開調解事件已經終結,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7年7月9日(106)仲業字第1061840號函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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