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9號原 告 儀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科 訴訟代理人 楊展銓 潘同鴻 被 告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羅明通律師 被 告 才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郭玉梅 訴訟代理人 熊大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6年 度調聲愛字第91號調解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7年2月1日裁定於前開調解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 序。經查,前開調解事件已經終結,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7年7月9日(106)仲業字第1061840號函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