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0號
- 上訴人
-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忠興
- 被上訴人
- 國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鶴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8年7月26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吳政勳所陳報之地址即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而上訴人事務所及送達處所均於本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則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08年7月27日起,算至108年8月15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於同年月16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