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0號

上訴人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被上訴人
國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鶴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8年7月26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吳政勳所陳報之地址即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而上訴人事務所及送達處所均於本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則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08年7月27日起,算至108年8月15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於同年月16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