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度建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度建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義選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玖萬零捌佰陸拾貳元(2,990,86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