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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度建字第24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度建字第2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義選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玖萬零捌佰陸拾貳元(2,990,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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