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4號 原 告 裕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祥 訴訟代理人 胡尚俊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王儀樺 蔡玫眞律師 被 告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成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俊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3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