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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賴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4號

原告
裕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祥
訴訟代理人
胡尚俊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王儀樺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被告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成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被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俊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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